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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ord High Treasurer

Lord High Treasurer 〈英〉首席财政大臣 全称应为首席财政大臣和财政署司库〔Lord High Treasurer and Treasurer of the Exchequer〕。作为首席财政大臣,他在接受任命时要从国王手中接过一柄白色的官杖〔white staff〕;作为财政署司库,他通过特许状〔letters of patent〕而获委任。此官职发端于诺曼王朝早期王室的司宫〔chamberlain〕,亨利一世时它被确立为一个新的机构,并由此发展出财政署。财政大臣〔Lord Treasurer〕和首席财政大臣〔Lord High Treasurer〕的称谓始用于16世纪,1612年起被正式使用。1612年之前,这一职位由个人把持,1612-1714年之间或由个人或由一个委员会充任,从1714年起一般都由一个委员会来充任此职,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财政委员会〔Treasury Board〕,但该委员会自19世纪中叶起就没有召开过会议。财政委员会现由首席财政大臣——即首相,对财政署的工作进行一般性监督,财政署主管或执行大臣〔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〕——负责财政大臣的实际事务,和五名辅助大臣组成,由一名首席秘书〔Chief Secretary〕,一名政务次官〔Parliamentary Secretary〕——通常是议院督导员〔Chief Whip〕,一名财务秘书〔Financial Secretary〕和一名国务大臣〔Minister of State〕来协助工作。早期苏格兰亦有司宫一职,后大约在1424年任命了王室审计官〔comptroller〕和司库〔treasurer〕取代司宫,从1686年到苏格兰和英格兰联合之前,上述官职一直由一个委员会担任,此后则在名义上归入大不列颠的首席财政大臣控制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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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ustodes libertatis angliae auctoritate parliamenti

custodes libertatis angliae auctoritate parliamenti 〈拉〉〈英〉议会授权之英格兰自由监护人 查理一世被处决之后直到奥立佛·克伦威尔〔Oliver Cromwell〕被宣布为护国公〔Lord Protector〕之前这一段期间令状和所有司法程序的格式用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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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use of Lords/H.L.

House of Lords/H.L. 〈英〉上议院;上院;贵族院 英国议会上议院自中世纪早期产生以来就由神职贵族〔Lords Spiritual〕和世俗贵族〔Lords Temporal〕组成。大不列颠或联合王国所有世袭贵族爵位保有者一直有权作议员,成为议员的贵族必须达到21岁,但外国人、破产者、精神病人或者由于叛国罪或重罪而被剥夺资格的人不能充当议员。1876年英国又产生了司法终身贵族〔judicial life peers〕,即常任上诉法官〔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〕。自1958年起男女一般皆可被授予贵族爵位。1985年英上议院的组成是:26名大主教〔archbishops〕和主教〔bishops〕、726名世袭贵族〔peers by succession〕(其中有18位女性)、30名初始册封的世袭贵族〔hereditary peers of first creation〕、345名终身贵族〔life peers〕(其中有48位女性)以及20名常任上诉法官。上议院中所有世俗议员都是终身议员,但大主教和主教大约在70岁时退休。上议院实行议员不愿开会即可缺席不到的制度,开会的法定人数仅为3人,通过议案的法定人数也仅为30人。议员不领取薪水,但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。1911年以前,上议院除了受下议院财政特权限制外,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,但1911年的《议会法》〔Parliament Act〕废除了上议院否决「财政筹款法案」〔money bills〕的权力,并规定一般的公法案若由下议院三次会议连续通过并经过两年后,即自动成为法律;1949年的《议会法》则将三次会议减为两次,两年时间减为一年。英上议院主要职能有:1作为最高上诉法院,享有司法职能,既是英格兰、威尔士、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,也是英格兰、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。2作为公共事务的辩论讲坛。此项工作占用上议院全部开会时间的五分之一,特别是星期三。3修订下议院提出的公法案。此项工作占用上议院全部时间的三分之一,为各项职能耗用时间之首。4创议公共立法〔public legislation〕,包括政府法案,特别是那些与党派争论无关的技术性法案以及有关法律改革的法案。5审议委任立法。上议院对此享有全部权力。对议案的技术性审查由联合委员会负责。6监督行政部门的各项活动。7审查私法案〔private legislation〕。对此上议院与下议院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任务。8建立特别委员会〔select committees〕。直到19世纪,上议院与下议院的工作程序在许多方面都是相似的,但自那以后,它们开始分道扬镳。不过上议院的工作程序并没有发生剧烈变化。相对而言,上议院议事规则较少,它的活动规则规定在《议事规则指南》〔Companion to Standing Orders〕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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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rliament

parliament n. (1)议会;国会 (2)〔P-〕英国议会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〔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〕的最高立法机关,由国王〔King or Queen〕、上议院〔House of Lords〕和下议院〔House of Commons〕组成。现今,英国议会的完整形态是经历盎格鲁-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,11世纪的御前会议,13世纪的国会以及14世纪的上议院和下议院之发展变化,才具备今日的规模。英国议会之完整组织,为世界各国议会的楷模。最初,英国要求所有的立法都必须经议会两院〔Houses of Parliament〕的同意。除财税法案〔money (or finance) Bill〕之外的法案可由其中一院提出,而财税法案则由下议院提出,上议院可否决但无权对它进行修改。不过,1911年《议会法》〔Parliament Act〕特别准许立法可单独经由国王和下议院〔Parliament〕而生效。因而,对于已由下议院通过,会期届满前经由议长〔Speaker〕批准作为财税法案移交的法案,如果上议院在一个月内不通过,则毋需上议院的同意而将其提交国王批准。对于非财税法案,该法规定了上议院搁置否决〔suspensory veto〕生效规则,1949年《议会法》对1911年《议会法》进行了修订,把「搁置期」〔suspensory period〕从连续三个会期减少到两个会期。1949年《议会法》自身就是依1911年《议会法》的规定没有经上议院同意而通过的。议会任期5年,但根据议会法它有权延长其任期。(→House of Lords; House of Common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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